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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法的含义与特征
1、法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1)产生方式:法是随着国家、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先有国家再有法律 (2)保障力量:国家强制力是保障法实施的最后保障。 (3)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属于上层建筑 (4)法的本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 (5)法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6)行为规范: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
2、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意味着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权利义务性。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制力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针对的主要是被统治阶级力。国家强制性是法区别于道德、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规范最主要的特征。
(4)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普遍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体现了法的普遍性。
(5)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通过为人的行为设定行为模式,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来间接调整社会关系。
(6)程序性。法是保障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则其本身必然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各类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有非常多的程序要求。
(7)可诉性。法是一种可以被诉诸法律程序的行为规范。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这是法具有可诉性的直接体现。
法与社会
1、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的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
(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政策日益完善,进而在实践中产生更显著的效果,这些又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2、法与道德:
| 生成方式 | 法律 | 道德 |
|---|---|---|
| 行为标准 | 有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可操作性强 | 无具体表现形式,笼统、原则、标准模糊 |
| 强制方式 | 外在强制。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有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 | 内在约束。道德主要凭借内在的良知认同和责难。包括社会舆论的压力。 |
| 调整方式 | 重外在行为 | 重内在动机 |
| 解决方式 | 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 不可诉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和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
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所起的导向、引路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社会作用:
(1)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2)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律体系和法的分类
1、法律体系: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律体系只是一国全部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2)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失效的法; (3)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3、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①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在协议和认可的基础上产生,适用主体是国家,是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①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②不成文法是未经国家制定但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 ①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4)一般法与特别法 ①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 ②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兵役法、戒严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①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②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形成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里,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一些义务。比如,你和朋友借了一本书,你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范围: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2)法律关系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③权利能力是享有行为能力的前提,即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即享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2、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客体有以下种类:
(1)物(物权法律关系) (2)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3)行为(比如债权法律关系中的给付行为) (4)智力成果(又称为精神产品,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 (5)权利本身(权利质权关系中)
三、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这也是最重要、最常用的分类。
1、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权利规则明确赋予主体特定权利,并规定相对应的义务。例如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合同权的规范,均属于权利规则范畴。
2、义务规则:仅规定义务,不涉及权利。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但并未因此获得相应的权利。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例如,纳税义务,公民必须纳税,但并不因此获得特定的权利。
3、复合规则: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具有权利与义务两种性质。这意味着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同时这些行为也是他们的责任,不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这是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来区分的。
1、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的法律规则,这是法律规则最常见的形式,可以直接适用,无需进一步解释或制定。
2、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需要由特定的机关另行制定,以补充或解释原有的法律规定。
3、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这是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所作的分类
1、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果违背该规则,便会产生相应的制裁后果,也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随意地改变,也就是说不允许人们协商更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规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和协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具体包括 5 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 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4)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责任免除的情形: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免责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时效免责。违法行为发生后,经过法定期限未被追究责任的,责任自动免除。
(2)不诉免责。受害人未起诉或双方协商达成免责协议时,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3)自首、立功免责。 违法后主动投案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4)有效补救免责。在责任认定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双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达成免责协议(如民事纠纷中的"私了")。
(6)自助免责。即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指的是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法律制裁的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2)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 ①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 ②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五、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
1、定义: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2、我国不同法的渊源的制定主体:
(1)国家立法权
| 渊源 | 制定主体 |
|---|---|
|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 |
|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行政立法权
| 渊源 | 制定主体 |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部门规章 | 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
(3)地方立法权
| 渊源 | 制定主体 |
|---|---|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
| 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 条例 | 自治区、州、县人大 |
3、法的冲突及解决:
(1)法律冲突解决一般规则: 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例如,当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在某一问题上存在冲突时,国家法律作为上位法,其规定将优先于地方性法规。 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2)具体解决规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非正式渊源
1、定义:指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能对法律实践产生实质影响的准则来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学理等类型,其效力来源于社会共识或专业认可,用于补充法律漏洞并指导司法裁决。
2、特征:
(1)非强制性:不具法定约束力,但可通过司法说理间接影响裁判; (2)动态适应性:能快速回应社会变迁,弥补成文法滞后性缺陷; (3)情境依赖性:适用需结合具体案件背景,如习惯的效力需符合现行法律精神。
3、主要类型:
(1)习惯:特定群体长期实践形成的行为规范(如行业惯例、乡规民约),需与法律价值兼容; (2)判例:虽非强制遵循,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3)政策:国家的政策(如乡村振兴战略)在法律空白领域发挥隐性指导功能。 其他补充性渊源包括道德信念、正义标准等,但学说未被普遍认可为独立渊源。
六、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指法律所具有或赋予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规定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及对人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该原则为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所采用
2、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3、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①明示废止。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②默示废止。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七、法的实施
1、执法:又称为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单方面性(不需同意)和主动性(税收)。
2、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3、司法机关的主体: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如民事、刑事、行政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检察院(负责监督法律实施、提起公诉、纠正违法行为等,保障司法公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5、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八、守法
1、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指全体社会成员以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守法的构成如下:
(1)守法的主体:所有社会成员。
(2)守法的范围: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渊源,还包括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